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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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 2.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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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進行技藝教育時,需蒐集學生及家長的意願,填寫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並提交輔導處(室)進行整理,再提交遴輔會進行遴選,以選出適合參加技藝教育的學生。 2. 在進行推薦和遴選時,應評估學生的生涯檔案紀錄,並考慮相關領域的成績、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職業興趣測驗以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 例如,學校的輔導處可以透過與學生及家長的訪談,填寫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這些推薦表包含學生的學習成績、特殊表現(如獲得獎項或表現優異的技能)、性向測驗和職業興趣測驗的結果,以及輔導教師或輔導處的紀錄。根據這些資料,遴輔會可以進一步評估適合參與技藝教育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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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