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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2.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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