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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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2.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 3.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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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在三年級可以根據彈性調整的原則,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和彈性學習節數,並且學校的課程發展委員會可以參與規劃技藝教育課程的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學校有彈性決定技藝教育的課程節數。 2. 國民中學開設的技藝教育職群,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群標準。如果採用專班上課的方式,合作單位必須具備與該職群相關的群科或職種。 3. 國民中學和合作單位在開展技藝教育時,應該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的教師或該行業的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且應優先考慮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的證照或實務經驗的人員。 根據這些規定和條款,國民中學可以根據彈性調整的原則,自行規劃技藝教育的課程節數。並且學校在開設技藝教育時,需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群標準,並由具有專長或實務經驗的教師擔任教學。更進一步的資料例子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或教育部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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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