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且必須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有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這條法條規定了學生事務及輔導的職責,要求學校在處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時,必須考慮學生個體差異和群體特性,並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校長和全體教師都應該承擔起學生事務及輔導的責任。 這意味著校長和教師在處理學生事務時,應根據學校和學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他們可以參考教育部等相關機構制定的相關法令,以確保學生的個體和社會發展。此外,校長和全體教師都有責任提供學生必要的輔導和支持,以幫助他們成長和發展。 舉例來說,校長和教師可以制定特定的學生輔導計劃,根據學生的個體差異和學校環境,為他們提供適切的輔導服務。同時,他們也可以參考教育部制定的相關法令,例如「國民教育法」等,以確保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 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