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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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為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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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實施幼稚教育的機構即為幼稚園。根據上述資料,這個法規定義了幼稚教育的機構範疇,即指的是安排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在幼稚園接受教育。根據中華民國幼稚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幼稚園必須經過核准設立,並且屬於幼稚教育法所規定的機構,而非私立學校。幼稚園的設立應提交相關文件並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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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