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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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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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幼稚園在進行教學時應遵循幼稚教育課程標準。如果需要實施特殊教育,幼稚園必須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核准,並設立特殊教育班級。 參考資料: -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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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