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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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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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幼稚園園舍應限於平房或樓房的地面層。然而,當園舍空間不足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的原則下,可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的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2.aspx?id=FL018678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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