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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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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幼稚園園舍應限於平房或樓房的地面層。然而,當園舍空間不足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的原則下,可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的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參考資料: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2.aspx?id=FL018678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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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