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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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幼稚園接受捐贈時,需開具捐贈項目和金額,並連同捐贈證明文件一起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查屬實後,根據相關規定向該機關申報獎勵。這意味著幼稚園在接受捐贈後,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捐贈的項目、金額和相關證明文件,並等待機關的核實,確認捐贈的真實性後,再依法申請相應的獎勵。具體的詳細規定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相關資料。
- 第十五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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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