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查之。 三、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考查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對唱遊、體育和健康教育等學科進行考查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唱遊學科的考查,應根據學生的技能、習慣和態度等項目進行。對於體育學科的考查,則應根據學生的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和體育常識等項目進行。對於健康教育學科的考查,則應根據學生的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和健康技能等項目進行。 關於這些考查項目的具體內容和評定標準,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教育部所公布的相關文件。例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實施細則》中對唱遊、體育和健康教育學科的考查內容進行了具體說明。此外,學校的相關教學計畫、學生手冊和教材也可以提供對這些學科考查的相關資訊。 例如,對於體育學科的運動技能考查,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公布的《國民中小學體育課程綱要》,其中詳細列出了各個年級學生應具備的運動技能和表現要求。這些文件可以作為教師和學生在進行學科考查時的參考依據。 同時,教師在進行學科考查時應該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情況進行評定,並給予適當的指導和評價。切勿僅依賴單一考試結果或定性評價來評定學生成績,而應綜合考慮學生在各項考查項目上的表現和進步情況。 另外,根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學生的學科成績應該在學年結束後,由教師依據學生在各項考查項目上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核發成績證明。所以在進行學科考查時,教師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以確保考查結果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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