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5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應適當考查體育活動。根據這項法條,學校應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的情況,給予他們相應的體育活動考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得到適當的關注和支援。具體的考查內容和方式可能會根據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的具體情況和需求而有所不同。例如,有些身心障礙學生可能需要特殊的運動器材或者活動方式,以確保他們能全面參與體育活動並獲得公平的評價。 參考資料: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日期: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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