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十。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