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十。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資料,可以解釋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的內容如下: 該條提到美育成績的考查方式,分為四個項目: 1. 藝能學科:藝術相關學科的教學成果。 2. 學藝競賽活動:參加藝術相關的比賽或競賽所獲得的成績。 3.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參與或參觀藝術展覽、表演、欣賞活動所表現的成績。 4.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在團體生活中的表現以及製作藝術品的活動所獲得的成績。 其中,藝能學科的成績佔美育成績的百分之七十,其他項目則各佔美育成績的百分之十。 舉例而言,藝能學科的考查可以包括音樂、舞蹈、美術等學科的學習成果和表現。學生在班級或學校的藝術比賽或競賽中獲得的成績以及參與藝術相關活動中展示的成果也會納入考查範疇。此外,學生在校園生活中的團隊合作表現以及參與製作藝術作品的活動也會被評估和計分。在美育成績的計算中,藝能學科成績的比重最高,占了整個美育成績的70%。其他三個項目則各占10%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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