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於報請幼稚園立案時須開具左列事項: 一、幼稚園名稱。 二、園址: (附平面圖及面積、地質、環境、狀況、及衛生安全等說明書) 。 三、園則: (包括兒童之數額、班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學額等) 。 四、設備:依照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五、經費來源及經費預算表。 六、財產目錄。 七、園長及擬聘教師履歷冊。 八、開辦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13條,私立幼稚園董事會在報請立案時需要開具以下事項: 1. 幼稚園名稱。 2. 園址:包括平面圖、面積、地質、環境、狀況和衛生安全等說明書。 3. 園則:包括兒童數量、班級數量、兒童入園出園手續和免費學額等。 4. 設備:依照幼稚園設備標準辦理。 5. 經費來源和經費預算表。 6. 財產目錄。 7. 園長和擬聘教師的履歷冊。 8. 開辦日期。 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確保私立幼稚園的合法性和遵守相關標準和要求。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13條的規定,董事會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並滿足相應的要求,以確保幼稚園的順利開辦和運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