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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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兒童之活動,應依照幼稚園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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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幼稚園兒童的活動應該按照幼稚園課程標準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幼稚園的教育活動應該符合相應的課程要求。根據這一規定,教師應該確保他們的教學活動與幼稚園課程標準的要求相一致,以確保幼兒能夠接受到適當的教育內容和學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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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