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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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並須有保健、遊戲、工作及其他必要之設施與遊戲及自由活動之園庭。 幼稚園園址面積按兒童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兒童室內應佔面積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室外至少須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其最低總面積由省 (市) 教育廳局依實際狀況訂定報由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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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18條,幼稚園的園舍建築應以平房為原則,並且需要有保健、遊戲、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設施,還需要有遊戲和自由活動的園庭。幼稚園的園址面積則根據兒童的人數多寡而定,平均每個兒童的室內面積應至少為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則至少需要二平方公尺以上。最低的總面積由省(市)教育廳局依據實際狀況訂定,並報由教育部核備。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幼稚園有100名兒童,那麼根據規定,室內面積應為150平方公尺以上,而室外面積應為200平方公尺以上。這個面積將由省(市)教育廳局根據該園的實際情況來訂定,然後再報由教育部核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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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