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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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每學期所收費用,其數額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並應為貧寒幼兒設置免費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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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0條,幼稚園的學費應該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而且應該提供貧困幼兒免費學位。這表示幼稚園可以根據幼兒的家庭經濟狀況設定不同的學費,同時應該保留一定比例的學位供給貧困家庭的孩子。至於幼稚園的學費如何核定、貧寒幼兒的身份確認方式以及免費學位的分配機制,則需要參考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政策來進一步確定。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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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