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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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及助理教師,均應聘請經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前項教師及助理教師,均以女性擔任為原則。 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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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3條,幼稚園的教師及助理教師,必須聘請經過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合格的人才擔任。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的規定,這些教師及助理教師的聘任以女性為原則。而《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則是由教育部來定義和規範的。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幼稚園必須聘請經過相關登記和檢定合格的教師才能擔任教職。 (參考資料: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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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