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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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依前條之規定停辦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派員,監督董事會清理及結束一切事務,其清理及結束情形,應由董事會申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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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9條的規定,如果私立幼稚園依照前一條的規定停辦,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該派員監督董事會進行清理和結束一切事務。董事會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申報清理和結束的情形,並備案。 參考資料: - 幼稚園設置辦法(101年6月修正) -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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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