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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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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申敘停辦之由及停辦後幼兒之安置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准後,始得結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8條,私立幼稚園停辦時,必須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申報停辦原因及停辦後幼兒的安置方法,經核准後方可結束。這意味著私立幼稚園在停辦之前需要向相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並且需要經過核准。停辦後,幼兒的安置也需要事先計劃和報請核准。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私立幼稚園在停辦時能夠妥善處理相關事宜,並保障孩子的權益。 參考資料: 幼稚園設置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ItemDetails.aspx?id=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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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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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28 條規定:「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申敘停辦之緣由及停辦後幼兒之安置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始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