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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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申敘停辦之緣由及停辦後幼兒之安置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始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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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8條,私立幼稚園停辦時,必須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申報停辦原因及停辦後幼兒的安置方法,經核准後方可結束。這意味著私立幼稚園在停辦之前需要向相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並且需要經過核准。停辦後,幼兒的安置也需要事先計劃和報請核准。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私立幼稚園在停辦時能夠妥善處理相關事宜,並保障孩子的權益。 參考資料: 幼稚園設置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ItemDetails.aspx?id=19951)
- 緣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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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