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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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年度預算,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執行之。 私立幼稚園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幼稚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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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7條,私立幼稚園的年度預算應該呈報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執行。私立幼稚園的收入應該全部用於預算項目的支出,如果有剩餘款項,則應該撥入幼稚園基金中。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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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