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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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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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8條,私立幼稚園董事會的組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須是曾經從事教育工作、研究教育、或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的人員。現職的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園具有監督權的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占據董事席位的名額不得超過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且他們不能擔任董事長的職務。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官方網站上公告的《幼稚園設置辦法》最新修正條文,此法規修正是於108年11月12日公告的。台灣法規資訊網上的幼稚園設置辦法則為2016年3月8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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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