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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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設董事會,董事名額五至九人,並應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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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7條,私立幼稚園設董事會,董事名額為五至九人,並且需要互推出一位董事長。這表示董事會必須由五至九位董事組成,他們必須協商選舉一位成為董事長。董事會負責幼稚園的管理和決策事項。根據這項法規,董事會的成員人數和董事長的選舉方式需遵守設置辦法的規定。 範例:一個私立幼稚園的董事會由七位董事組成,他們在董事會的會議中選舉出一位成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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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