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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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創辦人,應於該園設園計畫核准後,籌設董事會,第一任董事,由創辦人聘請相當人員充任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人數過多時,得互推一至三人為當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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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6條,私立幼稚園的創辦人在該園設立計畫核准後,需要籌設一個董事會。第一屆的董事由創辦人聘請相當人員充任,且創辦人本身即為當然董事。如果創辦人人數過多,則可以互相推選一至三人作為當然董事。 參考資料: 幼稚園設置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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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