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私立幼稚園之設置,應由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先行申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並須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擬設幼稚園園址。 二、擬設幼稚園經費之來源及其概數。 三、創辦人詳細履歷。 四、擬聘董事姓名及其履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私立幼稚園設園計畫,應依據法令及當地需要予以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5條的規定,私立幼稚園的設置必須由創辦人先擬定設園計畫,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申報,需要包括以下事項:1. 擬設幼稚園的園址;2. 擬設幼稚園的經費來源和預估金額;3. 創辦人詳細的履歷;4. 擬聘董事的姓名和履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私立幼稚園的設園計畫應根據法令和當地的需求進行審定。 參考資料: - 幼稚園設置辦法(教育部函令第0960018315號修訂 2013/07/2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 法令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