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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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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單獨設置者,應以地名、人名或切合幼稚教育意義之詞語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幼稚園單獨設置者應以地名、人名或切合幼稚教育意義之詞語命名。這表示幼稚園的命名應當具有相應的意義和目標,並且可以反映其所在地區的特色或教育理念。例如,一個幼稚園可以以所在地的名稱命名,比如「台中花園幼稚園」,也可以以創辦人的名字命名,比如「陳老師幼稚園」,還可以以與幼稚教育相關的詞語命名,比如「夢想幼稚園」。這些命名方式都需要符合幼稚教育法的要求,並且需要通過相應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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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幼稚園之單獨設置者,應以地名、人名或切合幼稚教育意義之詞語命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