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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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單獨設置者,應以地名、人名或切合幼稚教育意義之詞語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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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幼稚園單獨設置者應以地名、人名或切合幼稚教育意義之詞語命名。這表示幼稚園的命名應當具有相應的意義和目標,並且可以反映其所在地區的特色或教育理念。例如,一個幼稚園可以以所在地的名稱命名,比如「台中花園幼稚園」,也可以以創辦人的名字命名,比如「陳老師幼稚園」,還可以以與幼稚教育相關的詞語命名,比如「夢想幼稚園」。這些命名方式都需要符合幼稚教育法的要求,並且需要通過相應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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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