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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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單獨設置或附屬於國民小學,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及私人亦得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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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3條,幼稚園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單獨設置,也可以附屬於國民小學。此外,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以及私人也有權利設置幼稚園。 參考資料: - 幼稚園設置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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