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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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通報及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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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通報及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具體而言,教育部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對在通報和輔導工作方面表現出色的學校或機構進行獎勵。這種獎勵可以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獎勵。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公布的《關於對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評鑑計畫之公告》,教育部將根據學校在通報及輔導工作的執行績效上的優異表現進行評鑑。如果學校能夠有效地執行通報及輔導工作,並取得良好的績效,則可以獲得獎勵,例如表揚狀、經費補助或其他形式的獎勵。這樣的獎勵制度可以激勵學校持續改善通報及輔導工作,提高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的復學率和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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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