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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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中輟生通報及輔導復學事項之相關成效,列入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調整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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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1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學生的通報和輔導復學工作成效應該列入教育部補助經費調整的參考依據。這意味著政府在補助經費的分配中,需參考各地區的中輟學生通報和輔導復學情況來調整資源分配。具體來說,政府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的輔導成效以及輟學學生數量來做出補助經費的增減調整。這樣可以確保補助資源更有效地用於改善中輟學生的教育情況,幫助他們重新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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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