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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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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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施行細則》,該辦法的第1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責任,即定期辦理對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督導考評。這是一項監督措施,旨在確保這些教育單位能夠按照法規要求進行中輟生的通報與復學輔導工作。 舉例來說,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政府監督教育機構的執行情況。政府可以透過定期檢查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的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並依據考評結果對相應機構進行督導與評估。這有助於確保學生的權益得到適切的保障,並促進中輟生的復學與回歸學校。此外,政府可以根據考評結果進行相應的資源配置和政策調整,以提高教育輔導工作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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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