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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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