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2條,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一、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的鑑定,確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有一個相關範例是,在台灣的特殊教育體系中,學生需要經過鑑輔會的鑑定程序,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格。在鑑定程序中,專業鑑定人員會對學生進行評估,並根據相關的標準判定是否具有身心障礙。如果學生被鑑輔會正式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他們就符合本辦法所定義的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格。同樣地,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也可以作為符合身心障礙學生資格的依據。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