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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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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2條,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一、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的鑑定,確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有一個相關範例是,在台灣的特殊教育體系中,學生需要經過鑑輔會的鑑定程序,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格。在鑑定程序中,專業鑑定人員會對學生進行評估,並根據相關的標準判定是否具有身心障礙。如果學生被鑑輔會正式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他們就符合本辦法所定義的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格。同樣地,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也可以作為符合身心障礙學生資格的依據。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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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