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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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