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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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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2.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3. 3.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問題描述,我們無法找到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有直接關係的內容或資料,因此無法為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參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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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