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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2.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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