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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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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2. 2.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4條的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21歲以下者可以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在進行安置時,應由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進行鑑定,然後由主管機關根據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進行適性安置。另外,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的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教育部(2015)。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137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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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4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