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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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前二條之升學方式外,該管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自行訂定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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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5條,除了前兩條規定的升學方式外,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的實際需求,制定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的規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學生的身心障礙情況和需求,安排他們就讀適合的高中學校,以提供他們適切的教育環境和支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獲得適切的教育機會,並滿足他們的教育需求。 例如,如果某位身心障礙學生因視力問題而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安排他就讀適合視覺障礙學生的特殊學校或班級,以提供他所需的特殊教育服務和支援。這樣他就可以在適合他的教育環境中學習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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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