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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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一次每學年的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的甄試。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來辦理這個甄試。該條還規定了身心障礙學生的甄試名額是採用外加方式辦理的,不會佔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來核定的招生名額。而且,如果學校單獨辦理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的考試,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助。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教育部公告學校分班有關事項」(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1月13日):根據教育部公告學校分班有關事項,學校在分班時應依教育部所指定的作業方式辦理,並且必須確保相關法令、法規和規定之遵守。 2.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令第95次):這是教育部制定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的法規,其中包括了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甄試、招生名額等相關規定。 3. 教育部特殊教育網站(https://www.specialedu.gov.tw/):這是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資訊的官方網站,其中包括了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的政策解說、文件與公告等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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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