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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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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2.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7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升學甄試的申請程序應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行訂定。這意味著具體的申請程序可能會因地區或學校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需要查閱相關法規以及當地主管機關的指引文件才能得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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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7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