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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2

  1. 1.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2. 2.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3. 3.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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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