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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3

  1. 1.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套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領域、科目教科用書,應第一學期教科用書審定執照發給後,始得核發第二學期教科用書審定執照。
  2. 2.申請人於印製樣書時,發現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必要者,應即通知審定機關。
  3. 3.前項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不符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審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部分,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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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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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