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4 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領域、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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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領域、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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