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5 條
- 1.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 2.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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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