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教科用書,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教科用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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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