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3 條
- 1.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 2.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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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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