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4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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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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