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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可之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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