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7 條
- 1.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 2.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 3.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 4.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 5.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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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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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