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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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 2.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時,應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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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3條,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一、董事的總額、資格和董事候選人的推選、解聘、連任等事項。例如,董事會組織章程可以規定董事的任期和選舉程序。二、董事長的推選和解職事項。例如,組織章程可以規定董事長的任期和解職程序。三、董事會的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的產生、決議方法、董事在利害關係存在時的迴避等運作事項。例如,組織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和決策程序。 此外,根據法規規定,若要變更董事會組織章程,需要報本部核定。這意味著學校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董事會組織章程的修訂內容,並經核定後才能生效。這種核定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董事會的組織章程遵守相關法規,以保護學校的利益和教育品質。 因此,依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3條的規定,董事會組織章程的變更必須經過報本部核定,以確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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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