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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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 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組織章程。
- 2.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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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2條的規定,創辦人在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當提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構核准: 1. 董事長的姓名以及他們的同意書。 2. 董事會成立會議的記錄。 3. 董事會組織章程。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可舉的範例有:創辦人成立董事會後的30天內,將董事長的姓名和同意書、董事會成立的會議紀錄,以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提交給主管機構核准。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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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