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本部同意籌設後三個月內,遴選適當人員,檢附其願任同意書,報經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1條,第一屆董事會成員除了創辦人外,其他成員需要在創辦人獲得本部同意籌設後的三個月內進行遴選。遴選的人員需要檢附願意擔任的同意書,並在提交給本部核定之後的三十日內聘任。董事會成員選定後,創辦人需要在三十天內召開成立會議,並選舉董事長。 依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選舉審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屆董事候選人名冊應提供其願意擔任的同意書,並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文件和教育、工作經歷等。 例如,假設某臺商學校的創辦人在2021年1月1日獲得本部同意籌設,那麼創辦人需要在2021年4月1日之前選出其他董事候選人並檢附其願意擔任的同意書,然後在本部核定後的三十天內聘任董事。接著,在聘任完成後的三十天內,創辦人需要召開成立會議並選舉董事長。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