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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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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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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0條,董事的條件包括三分之一以上應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以及三分之一以上應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根據教育部網站提供的相關資料,臺商學校是指在海外投資與合作國家、大陸地區從事設立預備學校、高中部、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技術學院以及大學等學校的臺灣人,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則是針對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臺灣人所設立的學校。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106年12月21日再修正庶務審議草案說明資料指出,該法第10條對於董事的資格作了明確的要求,其中要求董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應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 根據臺灣學校設立輔導法的相關規定,學校設立時應有適當之建築物和場所,符合相關法規之標準。此外,該法還規定了學校的課程設置、師資配備、學生招生等方面的規定,以確保學校能夠提供適切的教育。 綜上所述,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0條的規定,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應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臺商學校的董事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維護學校的教學質量。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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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