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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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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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9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董事會成員人數範圍為七人至二十一人,並且這些成員必須由臺灣地區的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董事會成員必須符合這些要求才能擔任相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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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