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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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本部同意籌設後,應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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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本部同意籌設後,應設立董事會。這意味著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在設立後需要組織一個董事會來負責學校的管理和運營。具體的董事會組成和職權等事項,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進行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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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