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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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7條,該條是針對創辦人的要求進行規定的。根據該條第1項,創辦人必須是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這意味著創辦人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成為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創辦人。 例如,如果A公司是一家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臺灣地區法人,並且獲得了許可,他們就可以成為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創辦人之一。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創辦人是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他們必須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這意味著創辦人必須在組織中指定一個人來代表他們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事務中行使職權。 例如,如果B公司是一個以法人身份進行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臺灣地區機構,他們必須指派一位代表人,該代表人將負責代表B公司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事務中行使職權。 最後,根據該條第3項,創辦人的數量限制在一人至三人之間。這意味著創辦人必須是一人、兩人或三人。在這個範圍內,創辦人的數量必須符合這個限制。 例如,如果C公司是由兩個人共同組成的臺灣地區法人,他們可以成為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創辦人之一,符合創辦人數量的限制。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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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