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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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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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是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在大陸地區設立專為臺灣地區人民提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的學校。 根據資料,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特別處理,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根據這一憲法增修條文制定的特別立法。該條例的第一條規定了其立法目的,即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以及處理相關法律事件。 根據該條例的第二十二條,臺灣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定居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的教育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這表明大陸地區的學歷採認具有特殊性,實現保護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的目的。 此外,根據財政部的函釋,當在校就學的學生完成註冊手續,並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獲得學生證後,即具有正式學籍並被視為在校就學。根據教育部的學歷採計標準,學生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後,可以被認定為在校就學。此函釋還解釋了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申報條件,指出只有年滿20歲且在校就學的學生才能被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 這些資料與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2條有關,因為該條法規定了在大陸地區設立專為臺灣地區人民提供教育的臺商學校的範圍和資格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是由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後,向教育部申請備案並設立的學校,其主要服務對象是臺灣地區人民,並提供高級中等以下的教育課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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